第一条 病休证明单一般仅供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病假休息之用,在收费处盖病休证明专用章。
(一)医师出具病休证明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:
(1)具有处方权的医师,方能出具病休证明单。
(2)医师必须亲自检查病人,保证病休证明的真实性,病历书写完整,病休证明单与之相符,并须有本科标志。
(3)只限于各科室出席门诊(包括专科、专家门诊)的医师,出具本科室或本专业内疾病的病休证明。
(4)病休证明单在就诊当日出具,逾期不补。
(5)严禁开人情单,急诊患者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。
(二)负责病休证明单盖章者必须审查:
(1)是否有科别或科室标志。
(2)各项信息填写是否正确。
(3)是否有休息时间。
(4)是否有医师签名。
第二条 病情诊断证明单必须由本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,然后到门诊部办公室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方可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