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管理服务能力,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,认真听取群众意见、建议,帮助群众解决问题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接待人员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进行接待。院办公室负责院长接待日的组织协调工作,各职能处室按照院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的安排参加接待,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。 第三条 院长接待日原则上至少每周一次,花园山院区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上午,光谷院区为每周三上午,葛店院区为每周五上午。 第四条 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,需先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,院办公室根据登记情况,安排好接待顺序,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逐一接待。根据当事人申请,院长或其委托院领导可约访当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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